【基本案情】
2018年9月19日,原告邱某与被告罗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罗某向邱某借款50万元,属于个人借款。借款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,借款期限为三个月(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),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8%计算。同时,该借款以罗某位于*市*区*一号院房产做抵押,另用某公司持有某市某公司10%股权作为抵押。
约定如未能按照规定还款期限还款,该10%股权归出借人邱某所有,房屋归出借人邱某无偿使用20年。现到期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。
随后,邱某委托李萌律师担任其代理人。
(根据案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,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;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: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原告邱某委托律师李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;2、判令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8%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;3、本案诉讼费、公告费由被告承担。
法院认为: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。原、被告签订《借款合同》后,原告已向被告支付50万元借款。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,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。被告应按其承诺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。
***终,法院同意李萌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,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某偿还借款50万元,同时按照年利率16.6%的标准向原告邱某支付2018年9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。
李萌律师提醒大家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;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在生活中,一旦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,建议大家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